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濟寧商標注冊小課堂——攀附他人知名商標,被判賠30余萬元關鍵詞: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:2024/3/25 13:55:21 瀏覽量: 基本案情 淮?毓杉瘓F公司享有“淮海車輛”“淮!弊陨虡说膶S脵,在三輪車商品上的“淮海HUAIHAI及圖”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,其持續經營的“淮!逼放圃谛袠I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。后,淮?毓杉瘓F公司授權淮海公司以普通許可形式使用以上注冊商標。 濟源某公司生產、銷售的電動車用蓄電池,外包裝正面左上角標注“萬洋電池”,右下角標注“適用淮海車輛”,“適用”為豎向排列且字體明顯小于“淮海車輛”字樣。蓄電池體中間居中位置標注“適用淮海車輛”字樣,“適用”兩字明顯小于“淮海車輛”。 淮海公司以濟源某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,向法院起訴,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并賠償經濟損失。 法院審理 淮北市中院審理認為,淮海公司享有的“淮!薄盎春\囕v”及“淮海HUAIHAI及圖”商標中,“淮!弊謽邮窍盗凶陨虡酥邪l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。濟源某公司生產的電池外包裝使用“適用淮海車輛”字樣,“適用”字體明顯較小,加大字體突出使用“淮海車輛”字樣,與淮海商標部分字樣完全相同,攀附意圖明顯。電動車與電動車用電池系配套使用關系,涉案產品與案涉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使用時存在搭配關系,電動車用蓄電池亦屬電動車配件,在銷售渠道、消費對象等相同或存在交叉,故濟源某公司生產、銷售的帶有“適用淮海車輛”名稱的電池與淮海公司生產、銷售的帶有“淮!鄙虡似放频碾妱榆囅殿愃粕唐。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的情況下,容易造成混淆,認為兩家公司生產的產品之間有某種特定聯系。 濟源某公司在未獲授權許可情況下,在生產的電池外包裝和電池殼突出使用“淮海車輛”字樣,而其自身持有的商標“萬洋 WANYANG”反而未突出標識,“淮!睂Π干嫦盗猩虡藖碚f具有區分、識別商品及來源的作用,其行為已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,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。被控侵權產品蓄電池為通用產品,并非僅可使用于淮海車輛,“淮海車輛”商標經長期使用宣傳,在電動車產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,濟源某公司作為關聯產品經營者,應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混淆。故濟源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。法院綜合考慮淮海公司“淮!毕盗挟a品的聲譽及在同類行業的知名度、淮海公司為其產品、品牌所做的廣告宣傳和市場開發及在相關公眾中具有的知名度,濟源某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、主觀過錯、銷售侵權商品的規模、經營的地域等,判決濟源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侵犯淮海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,并酌定賠償各項損失及合理費用32萬元。 法官提醒 商標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一類,它所保護的是商標所代表的商譽。侵權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假冒或模仿他人的商標,實質是為了利用他人商標背后的商譽。本案的“淮!薄盎春\囕v”等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,作為同行業經營者的濟源某公司應知曉知名度,但仍生產、銷售侵權商品,侵權主觀較惡意,法院綜合多方面因素判賠30余萬元較為合理。 來源:濟寧商標注冊 http://www.835a.cn/content/?719.html 相關文章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