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濟寧商標許可申請是否需要當前商標所有者的同意關鍵詞: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:2024/3/28 11:01:36 瀏覽量: 2023 年 11 月 22 日,歐盟普通法院在判決(T-679/22)中明確,歐盟商標許可協議簽訂后商標發生轉讓,沒有新商標所有人的書面同意,不予備案。 本案中,Brandavid 公司 2016 年將其擁有的三個歐盟商標以排他許可給 Shaman Spirits 公司。許可協議并未在歐盟知識產權局備案。這里值得一提的是,歐盟商標許可協議不是強制備案,但是備案會更有利于被許可人,比如備案后的可以對抗第三方 ;不通知被許可人,商標所有人不能放棄商標 ;商標到期日前六個月,被許可人會得到歐盟知識產權局的通知等等。Brandavid 公司隨后將這三個商標轉讓給 Global Drinks 公司。該轉讓 2017 年備案。 2020 年 7 月,Shaman Spirits請求備案許可協議,并提供了協議副本。歐盟知識產權局通知 Shaman Spirits 和新商標所有人 Global Drinks,但 Global Drinks 對備案表示反對。備案因 Shaman Spirits 未能提交 Global Drinks同意備案的證據而被撤銷。上訴委員會隨后也支持撤銷。Shaman Spirits 于是上訴到歐盟普通法院。 歐盟普通法院審理后,駁回上訴,維持了上訴委員會的裁定。法院認為 :根據《歐盟商標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第 25(5) 條,商標許可備案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,但對于具體備案條件并未明確。根據《條例》第 26(1) 條,許可備案可以參照適用《條例》第 20(5)(6) 和 (8) 條等有關“轉讓備案”的規定,以及與此對應的《歐盟商標實施細則》(下稱《細則》)第 13 條來處理。其中,《條例》第 20(5) 條要求商標轉讓備案申請必須附有《條例》第 20(3) 條規定“轉讓成立”的文件,該文件應為書面形式!都殑t》第13(3) 條規定了四種證明“轉讓成立”的證據形式,每一種都要求原注冊人和新注冊人的簽名。法院認為,Global Drinks 確實不是當初許可合同的當事人和簽字方,但原來的商標所有人已經不再有權授予 Shaman Spirits 相關權利了。為了達成法律上的確信,歐盟知識產權局根據前述法律規定,要求當前商標注冊人明確表達他有許可的意愿,并在有關聲明、協議及其他文件上簽字,這個要求并無不妥。 Shaman Spirits 指出受讓商標時,Global Drinks 公司知曉 Brandavid 公司與 Shaman Spirits 公司的許可協議,可認定其接受涉案許可。但法院認為,即便涉案許可能夠對抗 Global Drinks 公司,也不意味著歐盟知識產權局有義務去備案。本案處理的是備案程序條件的問題,條件不成立就不能備案。即使根據國內法,商標轉讓后,許可還有效,許可權相應發生了移轉,新注冊人不配合備案,此時引發的是合同糾紛,不影響前述備案程序問題的處理。 此外,法院還駁回了 Shaman Spirits 要適用芬蘭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的請求,指出歐盟商標的備案應適用歐盟商標的有關法律。 來源:濟寧商標注冊 http://www.835a.cn/content/?720.html 相關文章 |